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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年施工工程项目管理
    20题拓展:
    1.冗余安全度治理原则
    为确保安全,在治理事故隐患时应考虑设置多道防线,即使发生有一两道防线无效,还有冗余的防线可以控制事故隐患。例如:道路上有一个坑,既要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又要设照明及夜间警示红灯。
    2.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
    人、机、料、法、环境五者任一个环节产生安全事故隐患,都要从五者安全匹配的角度考虑,调整匹配的方法,提高匹配的可靠性。一件单项隐患问题的整改需综合(多角度)治理。人的隐患,既要治人也要治机具及生产环境等各环节。例如某工地发生触电事故,一方面要进行人的安全用电操作教育,同时现场也要设置漏电开关,对配电箱、用电线路进行防护改造,也要严禁非专业电工乱接乱拉电线。
    3.事故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并治原则
    对人、机、环境系统进行安全治理的同时,还需治理安全管理措施。
    4.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
    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时,需尽可能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如果不能安全控制事故的发生,也要设法将事故等级减低。但是不论预防措施如何完善,都不能保证事故绝对不会发生,还必须对事故减灾作好充分准备,研究应急技术操作规范。如应及时切断供料及切断能源的操作方法;应及时降压、降温、降速以及停止运行的方法;应及时排放毒物的方法;应及时疏散及抢救的方法;应及时请求救援的方法等。还应定期组织训练和演习,使该生产环境中每名干部及工人都真正掌握这些减灾技术。
    5.重点治理原则
    按对隐患的分析评价结果实行危险点分级治理,也可以用安全检查表打分,对隐患危险程度分级。
    6.动态治理原则
    动态治理就是对生产过程进行动态随机安全化治理,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治理,既可以及时消除隐患,又可以避免小的隐患发展成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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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参考
    工程建设项目史上最完整的全流程图文件下载
    22年施工工程项目管理20题拓展文件下载
    冗余安全度治理原则 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 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 事故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并治原则 重点治理原则 动态治理原则网站直接浏览版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网站直接浏览版
    建设工程管理项目规范文件下载 网站直接浏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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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优先级上,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的最终标志,它优先于工程接受证书。工程接受证书可能是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多个阶段之一。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整个工程才能被认为是正式完成的。然而,如果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工程接受证书可能会在竣工验收之前颁发,但这并不意味着工程的最终完成。在实践中,工程接受证书可能会在工程的某些部分或阶段完成后颁发,而竣工验收则是在所有合同工作完成后进行。两者都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但竣工验收是最终的、决定性的步骤。(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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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将劳务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因一个人不能完成,又叫来人从总包的劳务中分一些出来,分给别人做,别人就是分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二、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三者的区别
    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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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羡慕各位的才华૧(●´৺`●)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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